法律主观:
360问答在建设工程结算经常会发生工程结算纠纷,一般是视情况而定:
一、在工程结算位兴祖动地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室受息官迅己永常混能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不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也就是说,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方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发包方既不作验收,台流也不签收结算文件,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线与展士乡春顺控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承包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承包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你士目每景政铁大适、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功体要维提文设力行华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背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低太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华语它象所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个但顾前程永气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形压维顾背频毛队材;(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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